图片1.jpg
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事项服务星级: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可进行网上申报  打印
分享:
最多去现场次数不超过
1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25-03-00 办件类型: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申办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二)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作价入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共有人变化、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依法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海域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证明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所在地公证机构);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主管部门);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或仲裁机构);

8、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仲裁机构或人民政府);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件。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转移登记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提交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五)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批准转让的文件。
(六)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2
相关下载
范本下载
表格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部门导航 | 驻区单位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可网上申请办理
1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25-03-00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二)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作价入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共有人变化、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依法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海域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证明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所在地公证机构);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主管部门);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或仲裁机构);

8、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仲裁机构或人民政府);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件。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转移登记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提交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五)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批准转让的文件。
(六)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3
相关下载
范本下载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