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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事项服务星级: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可进行网上申报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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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17-01-00 办件类型: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申办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及房屋转让手续费。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网上申请的,下列纸质材料扫描后上传厦门网上房地产申请):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划拨土地提交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用地批准部门;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用地批文需提交原件)或划拨决定书(附红线图)(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3)租赁土地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四)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款缴纳凭证,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税务部门);;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规划主管部门)
(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建设主管部门);; 
(七)权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宗地图、测绘成果报告书、审核通知书、地上地下分类统计表(原件、由测绘中心内转,一份,出具单位: 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或经其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具体部位、功能用途、面积、明细列表的《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房屋清册》(原件、一份,出具单位:经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区分所有权商品房项目系统受理,并形成《受理凭证》反馈给申请人。非区分所有权登记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受理岗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现场受理的,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区分所有权的项目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建筑物区划内业主共有房屋登记,土地有抵押的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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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方式:
区分所有权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的,应先在厦门网上房地产网上申请,非区分所有权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网上申请的,现场领件;现场受理的,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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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17-01-00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及房屋转让手续费。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网上申请的,下列纸质材料扫描后上传厦门网上房地产申请):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划拨土地提交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用地批准部门;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用地批文需提交原件)或划拨决定书(附红线图)(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3)租赁土地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四)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款缴纳凭证,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税务部门);;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规划主管部门)
(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建设主管部门);; 
(七)权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宗地图、测绘成果报告书、审核通知书、地上地下分类统计表(原件、由测绘中心内转,一份,出具单位: 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或经其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具体部位、功能用途、面积、明细列表的《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房屋清册》(原件、一份,出具单位:经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区分所有权商品房项目系统受理,并形成《受理凭证》反馈给申请人。非区分所有权登记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受理岗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现场受理的,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区分所有权的项目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建筑物区划内业主共有房屋登记,土地有抵押的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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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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