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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暂行办法
来源: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日期: 2017-03-15 字号:

  为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积极吸引台湾人才来海沧就业或创业,增进两岸青年交流与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条件

  第一条 引进的台湾人才,应在海沧工作或创业、缴纳个税,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台湾优秀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统称为台湾优秀人才:

  1.在本地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且年薪不低于15万元 (人民币,下同)(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并与企业签订 3年以上劳动合同。

  2.领办创办企业在海沧年缴纳区级税收 15万元以上。

  (二)台湾青年人才

  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由行政部门或专业技术职称部门颁发证书),年龄不超过 45周岁,在海沧区内就业或注册创办企业的台湾青年。

  台湾人才成立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50 万元,且个人占股比例不少于 20%。

  第二章 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引进台湾优秀人才,引进前在厦无房产及购

  房记录,第一年给予每月 2000元租房补贴,如在海沧购房并实际居住的,给予安家补贴 15万元、分 3年发放,安家补贴与住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台湾青年人才在海沧求职期间,参照《海沧区引进重点高校毕业生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生活补助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3年内给予创业就业贡献奖励。

  第四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创办企业,正常运作经营 1年以上(含 1年)的,按台资部分实到注册资本计算,达 10万元的给予 5万元的开业补助;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部分再给予 40%的开业补助;20 万元以上、50 万元(含)以下部分再给予 30%的开业补助;台资部分实到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 20万元的开办补助。

  第五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创办企业,入驻指定园区,3 年内给予最高 1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租金减半补贴,第三年依据企业发展情况,重新评估租金补贴办法。参加海峡两岸青年(高校)创新创业邀请赛的获奖项目,在海沧落地转化,给予3年内最高 3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补贴。

  第六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创办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贷款期限不超过 3年、贷款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扶持。

  第七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参加与企业业务相关培训,每

  人次补助培训费用的 50%,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 8000元,单人累计补助不超过 2万元。

  第八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每年可按经济舱机票标准 80% 给予一次厦台往返交通补贴。台湾人才因结婚、生育、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确需立即返台的,可再提供一次厦台往返经济舱机票补贴,待返厦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每年可按照 1000元标准安排免费体检一次。

  第三章 企业机构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柔性引进台湾专家,每年在海沧工作时间 累计不少于 90天且薪酬总额达 6万元以上的,每年按照个人薪酬总额 20%、最高 10万元标准,给予薪酬补贴。鼓励区内企业吸收台湾高校、内地全日制高校的在校台籍生或毕业未满一年的台籍学生实习就业,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每位台籍学生每月 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12个月。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优先聘用台湾人才。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台湾优秀人才并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万元,其中人才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补足 10万元奖励,创业人才本人除外。台湾青年人才与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人才每月各 100元社会保险补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六大工商团体及行业公会到海沧设立分支机构,给予 20万元开办补助,第一年内提供最多 300平方米免租金场所或最高每月 8000 元租金补贴。分支机构每帮助海沧引进一名台湾优秀人才,工作满一年以上,给予 1万元引才奖励。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2至3个民营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经区委台办牵头评估认定,给予每个基地最高 5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企业或机构在海沧牵头举办有影响力的两岸人才、经贸、文化、科技等各类交流活动,经区委台办牵头认定,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按照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 50%、最高 15万元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聘请台商台干担任台湾人才顾问,帮助引荐

  台湾人才到海沧就业创业,每 2年评选一次“优秀引才顾问”,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特别优秀的台湾人才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

  第十七条 区委台办、区经贸局共同认定的重点企业既有台湾人才,可参照第二章第七、八、九条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台湾人才已经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相关的薪酬补贴、人才公寓等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操作。

  第十九条 上文中“新引进”是指本办法发文之日后到海沧工作或创业的人才。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委人才办统筹落实,由区委台办列入年度预算并具体落实,政策兑现由区委台办统一受理,区经贸、科技、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人才或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委台办、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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