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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15-05-27 字号:

   厦府办〔2015〕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

  ㈠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㈡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㈢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的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地税局

  ㈣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国税局

  ㈤电力、水务等部门支持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

  责任单位: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政集团

  二、促进转型升级

  ㈠加大对成长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培养一批健康快速成长的示范企业,根据成长型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项目贷款综合费率等因素给予贷款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经信局、财政局

  ㈡促进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并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

  ㈢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小微企业水平,对其开展管理咨询、企业诊断等活动,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经信局、财政局

  三、强化融资服务

  ㈠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整合重组,提高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整合资源,组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协调发展、市区协作联动的担保体系。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金融办、财政局

  ㈡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市财政给予适当业务补助和保费补贴,其中:业务补助根据不同情况按其年度担保额的5‰-1.6%给予补助,保费补贴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的差额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㈢2015年市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厦门银监局

  ㈣2015年市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转贷“过桥”。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厦门银监局

  ㈤继续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

  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

  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监管评级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务行为执行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

  ㈦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中小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四、加强用工保障

  ㈠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所在区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人社局,财政局

  ㈡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市、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

  ㈢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财政局,地税局

  ㈣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享受此项待遇。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人社局,财政局

  ㈤对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培训经费财政补贴,且培训经费直接补贴给企业。对小微企业职工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取得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人社局,财政局

  五、发展公共服务

  ㈠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提升“慧企云”云服务平台。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㈡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设施更新改造和购置服务设备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市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的,市财政给予补助其优惠部分。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㈢对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30万元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扶持。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六、支持基地建设

  ㈠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产业园区、专业园区集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育成中心、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各类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㈡支持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对入驻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的免租或减租优惠;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制定。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经信局,财政局

  ㈢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科技局,财政局

  七、完善信息平台

  ㈠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与工商登记、土地房产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样本,增加小微企业样本,提高运行监测的覆盖面和准确度。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经信局,国土房产局,人社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

  ㈡完善厦门中小在线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拟建的全市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㈢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推广使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有效解决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责任单位:经信局,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八、支持直接融资

  ㈠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债融资提供贴息增信支持。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

  ㈡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财政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㈢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市级财政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

  ㈣政府主导组建的融资担保公司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金融办

  ㈤鼓励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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