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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6-04-25 字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沧区促进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海沧区促进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形成海沧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发展政策。

  一、政策目标与发展重点

  (一)贯彻实施海沧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核心技术研发,培育发展企业主体,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完善产业生态环境,构建产业支撑体系,加速产业人才集聚,努力建设成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基地。

  (二)重点发展机器人和智能装备及其在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应用与服务。以工业机器人和特种机器人为切入点,优先推进技术较为成熟的产品产业化,夯实发展基础,适时推动服务机器人的发展。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自2015年起至2019年,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点企业发展、产业化项目建设、集成应用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购或租赁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方面。

  三、主要举措

  (一)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1.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对在海沧设立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的省、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海沧实施的,按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

  2.鼓励技术创新。对机器人和智能装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项目,通过多元化扶持方式予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并在海沧建设实施的,按项目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800万元。完成国家对项目的匹配要求,额外再予以最高800万元专项补助。

  3.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并在海沧实施的产业化项目,通过多元化扶持方式予以支持,按项目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鼓励优势企业积极承担在海沧实施的国家产业化项目,按项目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

  4.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在海沧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项目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

  (二)培育发展企业主体

  1.对2015年7月1日(含)后入驻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企业,自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年度起5年内(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当年为第1年),按企业年设备实际投入部分前两年给予20%奖励,后三年给予10%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2.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坚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带动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我区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

  3.积极推进应用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市场推广。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首台(套)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1.加快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对经认定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项目用地条件适当放宽。

  2.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军民融合高技术创业中心(孵化器)及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园,并予以租金减免支持。对2015年7月1日(含)后设立、注册资金实际到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可给予入驻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注册资金实际到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企业,给予入驻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注册资金实际到资3000万元及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资每增加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增加1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面积,入驻前三年每年的最高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对投资额超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重要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入驻企业(持股比例等要求要符合相关人才政策),对照上述条款条件给予5年租金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每年7月上旬集中申报办理一次,申报程序: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经贸局初审,区经贸局将核算结果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申报自主创新补助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申报企业(机构)关于自主创新补助的申请报告。

  2.申报机构提供研发机构的设立、核准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企业提供相应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交产业化实施情况报告。

  4.提供软硬件购入汇款凭证、软硬件发票。

  (三)申报培育发展企业主体奖励、产业空间保障补助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申报企业关于培育发展企业主体奖励、产业空间保障补助的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设备投入奖励的还需提供:设备购入汇款凭证、设备发票。

  4.申请租金补助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租金缴交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注册资金到资证明、“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双百计划”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及企业持股比例证明。

  四、其它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海沧区实施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项目或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企业和机构。

  (二)本政策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已获得区政府投资或其它区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同内容项目。

  (三)本政策由海沧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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