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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本人及子女回厦落户申请
来源:海沧公安分局 日期: 2016-08-12 字号:

事项名称: 知青本人及子女回厦落户申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请条件: 

 

(一)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1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三)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1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指知青的父母、兄弟姐妹),将户口迁入本市。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知青身份证明材料(即上山下乡登记表复印件或知青原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知青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五)单独申请知青子女回厦落户,还需提供知青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或知青档案复印);

(六)根据情形,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 当事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需挂靠在亲朋好友处的,应提交已签订的《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

2. 如需落户在社区集体户,应提交已签订的《户口挂靠社区责任书》。

3. 当事人自有房产的,提供《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中心二层公安户籍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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