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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落户申请
来源:公安分局 日期: 2017-04-05 字号:

  事项名称:留学人员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其他[2771]

  服务类型:户籍身份[2893]

  字母索引:L[2850]

  受理单位:厦门市公安局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受理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申办材料:1.外省市户口尚未注销的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需提供市人事局的《调动人员登记表》、《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或市组织部提供海外引进人才相关证明,本人及其随迁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2.对于户口已注销的从国外归国的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市人事局或市组织部出具的入户证明信、中国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

  3.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申办条件: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人员,向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由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2.经核准后,外省市户口尚未注销的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证明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3.经核准落户的归国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入户证明信、户籍注销证明或市公安局出入境批准落户证明(未成年子女持外国出生证的)、户政处审批件、护照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冬令:下午14:15-17:15,夏令:下午14:45-17:45

  承办部门处室: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址或窗口: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2034304

  政策法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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