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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落户申请
来源:海沧公安分局 日期: 2014-10-17 字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1.《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2.《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请条件: 

 

 

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三)《退还产权通知书》;

(四)房屋产权凭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或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共同《声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经市侨办确认后,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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