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捐赠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2924]
服务类型:户籍身份[2893]
字母索引:J[2848]
受理单位:厦门市公安局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否
受理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申办材料:1.市侨办、市台办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
2.捐赠人的护照或身份证。
3.申请入户人员与捐赠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4.申请入户人员在厦门的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6.申请入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如有涉及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申办条件:1.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办、市台办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办理1人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捐赠人的国内亲属户口。
2.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落户本市。
办理程序:符合上述入户条件人员,可持证明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在本省内的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承办部门处室: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地址或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
联系方式:2034304
政策法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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