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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申请
来源:海沧公安分局 日期: 2015-10-17 字号:

事项名称: 购房落户申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办【2013】330号)

申请条件:

(一)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指共有权比例在30%以上的)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厦门市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厦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取得房屋产权证。

申请材料:

(一)《购房入户登记表》;

(二)《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和《档案摘录证明》应当一次性办结使用,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只使用规定落户指标中的一个或2个,需同时提交《办理购房入户的声明》。

(四) 产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五)申请人、当事人、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

(2)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协议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办理购房落户,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购房落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同一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司法鉴定书》。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有涉及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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