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的有效期限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书和证据;登记部门应暂缓登记,并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收到登记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登记部门。登记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登记部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