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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日期: 2014-10-22 字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不含遗赠);

  (四)抵押、典当;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的,登记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为其登记。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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